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研究类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 项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中央财政支持中国科协开展的政策研究类课题。
(一)接受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从科技角度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围绕科协"三服务"的工作定位,结合科协工作实际,由中国科协自主确定的重大问题;
(三)为政协科协界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支撑的调研课题;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界的意愿呼声,由科技工作者就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研究课题;
(五)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结合学科特点和社会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的研究课题;
(六)中国科协领导交办的其他研究课题。
第二条 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属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归口管理,调研宣传部政策研究处为课题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承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课题主要以公开申报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特点,申报可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
第四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或委托组织实施课题申报和审批工作,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会议等。
第五条 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六条 课题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正式提交申报申请,填写《中国科协调研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课题申报书》,附件3)。调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议。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和课题单位全权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第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评审,并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必要时,专家评审委员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文件进行说明,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 调研宣传部根据成果需求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主管书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 调研宣传部组织召开课题开题报告评审会。评审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团队构成、时间进度、经费合理性等因素,做出是否通过开题评审的结论。未通过开题评审者,可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审,若再次未通过,则取消课题承担资格。
第十二条 调研宣传部对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调研宣传部签定《中国科协调研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附件4)(一式五份),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调研宣传部政策研究处负责研究课题的监管。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督促加强各子课题间的协调一致,并与调研宣传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调研宣传部组成的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便确保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根据《课题任务书》以及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按照调研宣传部要求,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若仍未通过,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课题申请。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结 项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提交《中国科协调研课题鉴定结项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项申请书》,附件5),由调研宣传部负责组织结项验收会议。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不多于7人。验收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结项并提出建议。评估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验收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3年内参与研究课题的评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结项验收会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咨询课题,由调研宣传部负责将研究报告送交委托方;主动咨询课题,视内容报送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或通过《科技工作者建议》报送有关党政部门和领导人。正式研究报告经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调研宣传部向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结项通知,并将研究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课题承担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六章 成 果
第二十四条 政策研究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3~5份不超过5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研究总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成果形式须在《课题任务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 政策研究类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项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调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中国科协所有,由调研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调研宣传部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资助",并标注课题编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协不定期出版咨询报告集,或在中国科协网站和期刊上摘要刊登课题研究报告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策研究处应注意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课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课题研究报告中所提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对反映出有价值深入研究的问题,将继续组织立项研究。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国家财政资助、自筹资金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申请国家财政资助部分,报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从研究经费中拨付。
第三十一条 调研宣传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后,分两次拨付经费。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60%经费;中期评审通过后拨付其余40%。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在今后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未能完成课题研究,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课题无法继续执行时,课题承担单位须向调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调研宣传部。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等。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等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 国家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内容:
(一)应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
(四)与课题实施无关的费用;
(五)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经费帐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调研宣传部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课题承担单位以及课题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大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