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水平,加强本科生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国际视野,支持我校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短期实习实践、毕业设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与学科竞赛等,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普通全日制在校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受资助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品行优良;
2.大学期间学业成绩优秀,加权平均成绩(不含任选课)专业排名一般要求为前50%(有学科专业特长者可适当放宽),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
3.拟申请的海外学习交流项目需经学校或院(系)认定,海外研修、学习、交流目标明确,有双方共同制定的研修、学习、交流计划。
二、资助类别
1.长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学生在国(境)外学校自费进行课程学习或毕业设计等3个月以上,完成学习后返回我校。该资助项目不包括3+2、2+2等中外联合办学项目。
2.短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在校本科生自费到国(境)外大学或机构参加为期三个月(含)以内的课程学习、短期实践实习等;学生自行联系,并经学校或院(系)认可,赴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参加为期三个月以内的学分课程、短期实践实习等。
3.国际学术会议与竞赛项目:学生受邀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论文,或受邀参加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
三、资助标准
本科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采取学校、院(系)和学生本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学校、院(系)优先资助贫困优秀学生。学校对院(系)立项的资助项目,根据院(系)资助的额度,原则上按1:1进行配套资助,但学校资助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
1.长期项目按每个学生每个月最高20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2.短期项目按每个学生最高60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3.国际学术会议与竞赛项目资助相关旅费、住宿费和会议注册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次。
四、资助要求
1.各院(系)应将学生选派到科教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知名院校学习,并按照对方与我校签订的协议要求选拔学生,确定资助额度,报教务处备案。
2.本科生因发表论文而受邀参加院(系)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应向院(系)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和会议论文,院(系)审核同意后确定资助额度,报教务处备案。
3.本科生受邀参加院(系)认定的国(境)外高水平学科竞赛,应向院(系)提交参赛邀请函等材料,院(系)审核同意后确定资助额度,报教务处备案。
4.同等条件下,学校、院(系)优先资助贫困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5.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长期或短期项目资助。
6.获资助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暂时中止或中止资助,甚至要求部分或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资助经费:
(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违反交流学校校纪校规或交流协议;
(3)未经批准学习交流逾期不归。
五、其他
各院(系)应设立本科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资助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并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资助项目,争取将涉及的本科生海外学习交流项目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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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sign_end>
<sign_start>2015年3月3日<sign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