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爆料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并拍摄视频宣传贩卖。4月9日晚,学校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已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晚,范某某在微博上发布致歉声明。
近年来类似新闻屡见报端,仅是高校学生施虐行为都不胜枚举。光是2018至2019年就有包括湖北经济学院、南通学院、成都理工大学等多所高校发现学生虐杀动物事件。更早还能追溯到2005年“复旦大学研究生虐杀30只小猫”事件,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而这些施暴者中只有02年刘海洋得到了实质性惩罚:他被以”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
随着社交媒体与视听传播技术的日益发达与便捷化,虐待动物行为传播也会造成恶劣影响。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大量动物虐待行为在互联网的传播,在得到曝光、关注与谴责的同时,也造成了相同“爱好者”相互吸引、聚集的现象,形成一套拍摄、传播、贩卖的产业链。本次事件中的当事人就通过大量贩卖虐猫视频牟利。即便是在报道类似事件的自媒体文章里,也能看到一些不堪入目的图片、视频。虐待动物的内容触手可及,肆意传播,对于社会风气产生了恶劣影响。
反对虐待动物是现代文明的底线,是当今人类普遍达成的共识。虐待本身就是对道德、法律的违背,它体现出人性最为扭曲与黑暗的一面,在这个层次上无论客体是“动物”还是“人”都是一样的。不仅如此,虐待动物者可能还会给社会带来潜在危害。诸多心理学研究都已经证实虐待动物与人类更为严重罪行之间的联系。根据美国学者Harold Hovel于2015年发表的一篇名为《动物虐待与人类暴力相关性》的论文研究,虐待动物与犯罪之间呈现高度正相关,严重犯罪者中相当一部分曾有虐待动物的经历。因此,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及其传播决不能采取姑息的态度。打击这种行为,仅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法律强制力的介入已迫在眉睫。
在反虐待动物方面,许多国家都进行了立法。英、美、德、日等国均制定了针对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德国在宪法上写道“为后代负责,国家同样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和动物”;美国除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英国《动物保护法》也详尽规定了残暴殴打、踢打、过度役使、折磨、激怒或者惊吓任何动物等,构成“虐待罪”。上述国家做法提高了虐待动物行为的违法成本,还有倚重刑事制裁的倾向。反观我国,虐待动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一直处于暧昧不清的状态。近年虽然出现了《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建议稿,但是在操作性不强。制定时应积极参照他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尽快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此外,且不谈虐猫行为本身,惩治发布、传播、贩卖虐待动物视频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使用网络不得传播暴力。国家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五款则规定不得传播“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内容”。在此类事件中,均可以对施暴者依法追责。
社会的良性运转,一方面需要树立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保证已有规则的执行力,做到有法必依。正如《法制日报》去年发表的一则评论里所说:“虐待动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关注的,法律不会坐视不理,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推动人类文明的禁止虐待动物立法将很快成为现实。”
作者:新闻学院 艾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