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岚:从法制史看《红楼梦》中的社会变迁
发布时间:2019.11.11

来源: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编辑:汪泉 浏览次数:

新闻网讯(通讯员 刘雪莹)10月31日晚,第2336期人文讲座在东九教学楼C103如期举办。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资深主讲人柯岚为师生带来了关于《红楼梦》的法制思考。



讲座开始,柯岚首先以“十二”这一数字作为切入点,对《红楼梦》的历史价值进行了探讨。曹雪芹通过“十二”这一数字,穷尽了人生的各种可能性、各种人生选择与人生态度。在对“十二钗”“十二伶”的塑造中,曹雪芹挣脱了前人对女性脸谱化的刻画,创作出一系列个性化的、有完全人格意义的女性主体角色。而正是这些女性角色揭示了社会的悲剧:宗法社会中法治的悲剧。


柯岚指出,《红楼梦》开篇便是一件冤案,由此引出了被拐卖的“甄英莲”——一个比林黛玉还要抢眼的角色的出场。“甄英莲”谐音“真应怜”,亦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香菱。她命运多舛、孤苦无依、几经易主,最终郁郁早夭。应当说,甄英莲是一个符号、一个寓言,她在开篇出现,寓示着在宗法社会中,女性丧失了家族与父兄的庇护时,可能遭遇的悲剧命运。十二钗与十二伶之间有阶级的鸿沟,然而十二钗的结局却未必比十二伶美满,甚至更为凄凉。这些动荡时代青春少女的悲剧命运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隐喻:最高贵的人要沦为最低贱的人,最干净的要回到最污秽的现实中去。“欲洁何曾洁,云空未必空”不但是妙玉的归宿,同时也是整个大观园的归宿。因此,《红楼梦》中干净的理想世界是建筑在最肮脏的现实世界的基础之上的。


而《红楼梦》的结尾则又是一个法律事件,即对贾府的“抄家”:籍没与收孥。“一人有罪,并其室家”,收孥之法始于虞夏,终于晚清,其实质是让罪犯家庭蒙受耻辱、令其难以繁衍后代,从而形成一种威慑,提高人民犯罪成本。由此,柯岚认为:传统宗法社会中法律对女性特别残酷。男性一旦犯罪,其家属便沦为贱民,在法律上与良民有严格的区分。柯岚以河南学政俞鸿图、年羹尧幕僚汪景祺、苏州织造李煦等人的家眷妻女为例指出,即使是高贵的十二钗,其最后的命运也是沦为和十二伶一样低贱的人;而看似低贱的十二伶,其祖先也有可能是和十二钗一样高贵的人。十二伶即为十二钗的幻影,所谓“贵贱”都是相对的,终究为一体。


最后,柯岚认为,《红楼梦》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女清男浊”,实则包含了曹雪芹对社会进化的绝望,他看到了社会的症结在于男性和宗法制度对女性深重的压迫。《红楼梦》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其首次将女性置于主体地位。而只有摆脱父权和父权的奴役,女性才有可能具有主体性,才有可能掌控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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