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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锐副教授接受《楚天都市报》采访解读人脸识别技术新规

发布日期:2021-08-21    浏览次数: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从此,因刷脸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近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邀请18luck新利电竞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办公室主任滕锐副教授对这一新规进行了解读。8月18日,《楚天都市报》刊发了相关报道。

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已被广泛使用,但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仍需要更加系统细致的规范。《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对人脸信息处理者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直接为司法实践处理相关案件的提供指导。

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滕锐副教授谈到,人脸识别就像一柄双刃剑,它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中国是人脸识别应用较多的国家,进行有效管理是关键。针对泄露人脸信息或恶意使用人脸信息数据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就像打击盗窃犯罪一样。

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这是新形势下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种创新模式。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小区物业强制让业主刷脸,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规定》明确,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是为了给业主选择权,让小区业主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

《规定》提出,处理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必须获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行为,法院将依法予以从重从严处理。未成年人天性好奇但阅历有限,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其个人信息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规定》中的这一条款,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滕锐副教授对此提出建议,政府应构建人脸识别监管体系,加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备案、监督、评估,保证其安全可控,在便捷性和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让科技创新真正惠民、利民、便民。

《规定》从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角度,对人脸信息有关民事争议的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统一各级法院对人脸信息及人脸识别技术相关案件适用的裁判标准,有利于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具体应用,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格权益,进一步推动技术向善,更好地保障人权。

原文地址:

https://ctdsbepaper.hubeidaily.net/pad/content/202108/18/content_120968.html

【滕锐简介】

现任18luck新利电竞 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8luck新利电竞 法学院校友会常务副秘书长。18luck新利电竞 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与18luck新利电竞 共建)执行主任,研究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18luck新利电竞 人权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研究员;国家级文科研究基地——18luck新利电竞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办公室主任、研究员。2009年05月至2010年05月,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国家公派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12年3月经遴选,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法律高级研修班》。近年曾多次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明尼苏达大学双城分校法学院、叶史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佛特汉姆大学法学院、奥地利奥中友协、维也纳大学、萨尔斯堡大学等美国、欧洲学术机构和瑞士日内瓦联合国欧洲总部交流访问。

(文字:陈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