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够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原因可能很多,但从制度机理的角度分 析,主要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成,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制度保证。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并不直接带来治理效能,只有借助制度改革和创新,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性,进而实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目标。于是,如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制度优势;治理效能;国家治理;制度优性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下简称“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经过五年多的努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效显著,主要领域基础性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集中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制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其目的就是要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成,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制度保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的制度建设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目标取向,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意义,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定海神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率领中国全体人民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勇气、实践勇气,不断推进完善这一制度体系。正是由于始终坚持、完善和创新这一制度体系,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了多方面的显著优势。而正是这些显著优势,成为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
然而,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发展完善之中,还存在一些制度短板。而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优势并不直接带来治理效能,只有借助制度改革和创新,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性,进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确保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紧紧抓住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这个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制度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对于制度的重要性,具有“文化大革命”非制度化经历的邓小平的认识比较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早在1980年,他在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任务之初,就明确指出要从制度和体制上解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333
大凡制度,通常都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关于制度的特点,人们已从多个角度进行过归纳和总结,但理解制度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制度的精神。钱穆先生认为,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六点:第一,要理解一个时代的制度,必先熟悉这一时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只看制度,则制度只是干巴巴的条文,而且制度已是明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自为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所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才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会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此项制度已经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的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它当时的实际需要。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谓利弊,则应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2]4-7。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政治学家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一书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同时,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3]对此,我们在研究和讨论制度问题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以往人们对于制度的理解,似乎都只是注意到制度本身的层面,没有或较少关注到与其制度相关的其他层面。其实,任何时代的制度,都不只是单纯的制度,而是与人事和文化协同变化发展的。钱穆先生特别指出:“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和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换言之,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辛亥前后,人人言变法,人人言革命,太重视了制度,好像只要建立制度,一切人事自会随制度而转变。因此只把外国现成制度,模仿抄袭。甚至不惜摧残人事来迁就制度。在新文化运动时期,一面高唱民主,一面痛斥旧传统,旧文化。我们试问是否民主政治可以全不与此一民族之文化传统有关联,而只经几个人的提倡,便可安得上呢?而且制度是死的,人事是活的,死的制度绝不能完全配合上活的人事。”[2]序1-2
关于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多有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4]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呢?原因可能很多,诸如符合国情、得到人民拥护等,但从制度机理的角度分析,主要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事实胜于雄辩。关于中国特色主义制度优越性,还是让我们先看看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以及制度发展的事实吧。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落后的国家之一。1954年,毛泽东在讲到中国经济状况时感慨地说:“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5]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获得了快速发展。2010年中国GDP达到40.15万亿元,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8年,中国全年GDP同比增长6.6%,位列世界前五大经济体增速之首;经济总量突破90万亿元大关,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嫦娥四号探测器成功发射,第二艘航母出海试航,国产大型水陆两栖飞机水上首飞,北斗导航向全球组网迈出坚实一步……中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蒸蒸日上。
自鸦片战争以来直至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人民始终都是生活在贫穷和不自由的状态之中。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国人民的贫困和不自由的程度,是世界罕见的。”[6]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府在扶贫开发方面的投入逐年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贫困人口脱贫速度令世人惊叹。2013—201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9899万人减少到1660万人,每年减贫人数都保持在1200万以上。2020年,我国将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既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经验。与此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社会不同制度风云变幻,有的制度因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一路高歌;有的制度由于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烟消云散。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较之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概括为十三个方面,高度浓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华。如果沿着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轨迹,从制度结构(制度构成)和制度效能(制度作用)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可宝贵(最重要)的特点和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
现代国家都有政党,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正是由于坚持了党的领导,确保了国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国家社会的稳定。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制度,把党的领导提高到社会主义本质层面,既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又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我们党始终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
(二)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体现和根本要求。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46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1]336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的各项国家制度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不仅有效地体现人民意志,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而且充分激发人民创造力,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党和政府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惠及民生,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成功汇聚了近14亿中国人民的磅礴伟力。
(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方略,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党和政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党和政府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4]
(四)实行民主集中制
凝心聚力是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走过西方国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发展之路,创造出世所罕见的发展奇迹,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从“两弹一星”到“嫦娥”探月,从三峡工程到青藏铁路,从北京奥运会到上海世博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连续六年均减贫1300多万人到织就世界最大社会保障网……在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以及需要巨额投资的工程和项目上,仅仅依靠某一地区或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必须举全国之力才能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对民主集中制做出高度评价:“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7]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新时代新的使命,我们要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不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迈出坚实步伐。
由上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扎根于中国古老大地,又以海纳百川的气度吸收借鉴其他制度的文明成果,并伴随改革发展实践而不断改革创新、发展完善、日渐成熟,正在成长为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一支新秀。只要我们坚持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古老而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中国一定会不断进步,创造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奇迹。
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理论逻辑
古人云“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8],说的是聪明的人会根据时势的发展而改变治理的方法,智慧之人会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适时调整制度。我们之所以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目的是要明确我们的来时路,坚定必要的制度自信,但是,当我们面对未来发展之路时,千万不能满足于已有的制度优势,更不能躺在制度优势上睡大觉。制度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制度自身的发展更是一个常新的课题。即使是认识和理解制度优势,也需要辩证地去看待。
所谓辩证地看待制度优势,是说不能把制度优势绝对化,而要把制度优势看作比较优势,是一个优势不断增长的过程。什么是制度优势?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从制度学理来说,制度优势是与其他制度相比较而言的,是此制度较之其他制度所具有的优秀势能。政治学研究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因此,优秀的制度往往能够带来社会发展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永续性。
从表面上看,制度优势往往体现为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能够集中能办大事的制度并非就一定都是好制度,在特定环境下,不好的制度也能办成大事,如专制制度下也办成许多大事(当然包括办了许多坏事)。因此,制度好坏不能仅仅以能办大事,而应以能办好事,特别是办有益于国家和人类永续发展的好事来衡量。
而且制度优势总是相对的,过去的优势不等于现在的优势,现在的优势也不等于未来的优势;同时,制度优势也不等于治理效能,有优势的制度有时效能是很低的。故而,要想保持制度优势和发展制度优势,就必须实现创造性转换,即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然而,制度是规范,治理是行为,制度优势不可能直接转化为治理效能。如欲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借助于中介,即首先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性。从能量角度看,优势是一种势能,优性一种性能。势能是外在的,需要借助他力才能发挥作用;性能是内在的,它自身是能够做功的。势能因外在于体外,往往是容易丧失的;性能由于内藏于体内,则是不容易丧失的。因此,只有通过制度变革,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使制度本身具有优秀的品质(即制度秉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实现,从而制度自身才能长治久安。
必须指出,所有的制度优势都是相对的,是相比较而言的。世界上既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也没有永葆优势的制度。因此,制度优势其实就是比较优势,是在与其他制度相比较时凸现出的优秀势能。千万不能像一些辞典上解释的那样,简单地将优势理解为一种压倒对方的势能,而忽视制度本身优良品质不断提升。
衡量一种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是看制度秉赋,也就是看制度所内涵的优良品质。在当下中国的社会场景中,衡量制度好坏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得到人民拥护、是否做到有效管用。从根本上来说,只有深深扎根中国土壤、汲取中国传统养分的制度,才会得到人民拥护,才是可靠的、管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并得到人民衷心拥护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国家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在制度执行力方面也有显著提高,但也必须清楚地看到,目前在制度执行实践过程中,一些领域和一些部门或多或少存在制度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制度制定后,并没有得到执行,出现了制度空置的情况;有的制度也在执行,但是没有什么效果,出现了制度空转的情况;还有的制度在运行但是不管用,出现了制度失灵的情况。这些制度空置、空转、失灵情况,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已经成为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短板”,亟须得到及时解决。
依据制度效能理论,制度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落实,得不到执行,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就会形同虚设,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同时,制度执行也不只是照葫芦画瓢,丝毫没有一点创意,而是要根据现实的环境和条件,善于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进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有的人对制度缺之敬畏,根本不按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方百计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有的人不敢也不愿遵守制度,极力逃避制度的约束和监管;等等。因此,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自觉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坚决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橡皮筋”。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引领全社会增强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权威。
三、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实现路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并不直接带来治理效能,只有借助制度改革和创新,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性,进而实现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目标。于是,如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既是一个制度完善过程,也是一个提高治理效能过程,需要遵循制度发展的规律,统筹安排,把握关键,精准施策。依据上述制度原理及其转化机理,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可以考虑从以下重要环节着手,既突出完善制度这个根本,又抓住提高效能这个关键,确保“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一)加快制度集成,构建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既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结合而成的制度体系,也是制度体系、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协同推进的运作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治理体系则是一个系统,由多方面的制度组成,比如,党的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而治理能力则是制度在运行中的表现。可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首要的任务是加快制度集成,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为了加快制度集成,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而且具体规划了实现这一目标的“三步走”发展路径。在制度集成方面,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十三个“坚持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方面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以及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对制度完善和定型的时间节点做了具体部署。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具备基成熟定型的基本条件,不仅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成熟定型,一系列具体的制度体制也在成熟定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其相适应的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在基本成熟定型的基础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系统化、科学化、完备化。到本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100年的时候,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二)发挥制度优势,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关键是要保持和发挥我国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只有保持和发挥已有的制度优势,才能从根本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前提条件,是如何充分发挥我们已有的制度优势。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概括为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等十三个方面。这些显著优势,既是实现“中国之治”的制度秘诀,也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
对于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我们要倍加珍惜,不仅要保持和发挥好,而且要巩固和发展好。需要充分认识到,制度优势总是相对的,不会是永恒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已有制度就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原来的制度优势也有可能成为劣势。因此,要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充分利用既有制度优势,将“沉淀的”“文本的”制度规范用好,通过具体的体制机制和程序设计,使已有的制度在实践中“转起来”。同时,要科学研判现有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用好制度的存量资源,开发新的制度资源,并结合国家治理实际,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使各项制度“活起来”。在此基础上,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持续推进制度改革和创新,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进而实现制度优势的创造性转换,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性,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
(三)补齐制度短板,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带领人民千辛万苦探索出来并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的制度体系,它不是“飞来峰”,也不会“自然长”,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尽善尽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具有强大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细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会发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总结出的十三个方面制度体系的显著优势与提出的十三个方面需要坚持和完善的制度体系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这就说明,我国制度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需要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除了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等根本制度,政治协商等基本制度以及政治体制、法治体系重要制度,还包括我国的文化制度、社会治理制度、军事制度等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具体的重要制度,如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等。如此浩大的制度建设工程,需要统筹安排,把握关键,精准施策,不仅要求在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上相衔接,还要保证顶层设计和分层实施相对接、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相统一。整个制度体系不仅要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还要通过改革创新激发制度活力,“通过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制度,以公正为准则执行制度,以科技创新为手段赋能制度,以约束权力完善法治为目标神圣制度,全方位优化制度设计和执行流程,发挥制度体系的动态执行力和制度设计的持续创新力,真正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9]。
(四)强化制度执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强大的执行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要建立科学和完善的制度体系,还要强化制度执行,在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上狠下功夫。
1. 要强化制度意识,深刻认识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自觉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坚决防止制度成为“橡皮筋”“稻草人”。对制度要有敬畏感,要善于运用制度治理国家,习惯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更好地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2. 要维护制度权威,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引领全社会增强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权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开“天窗”,不留“暗门”,防止“破窗效应”,坚决杜绝开制度“后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增强斗争精神,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
3. 要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要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明确各项制度执行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形成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对把制度当摆设、破坏制度、违法违规违纪的,都要严肃查处,确保各项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五)狠抓治理环节,提高“四个治理”的有效性
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治理环节上。没有科学有效的治理方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会落空。对此,一些外国政界和学界人士也清楚地注意到这个问题,例如,罗斯•特里尔针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短板提出:“国家治理还要实现现代化转型,只有实现科学治理、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国家治理才能走出中国历史上治乱循环的周期律,迈上持续稳定繁荣之途。”[10]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现代科学工程,必须讲究方法论,掌握和运用正确的工作方法尤其重要。毛泽东曾形象地说过:“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11]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我国国家治理的现状,明确提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四个治理”就是四个重要的治理原则和方法,是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所谓系统治理,是运用系统性原则和方法进行的治理。加强系统治理,就是要加强党的统一集中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政府、社会和群众的良性互动,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所谓依法治理,是运用法治原则和方法进行的治理。加强依法治理,就是要切实培养法治思维,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所谓综合治理,是多个组织部门联手、运用多种方法手段开展的治理。加强综合治理,要求运用现代复杂性理论,变单一的行政治理方式为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强制约束与规范自律相结合,自我调节与社会调节相结合。
所谓源头治理,是对治理对象根本性问题进行彻底的整治。加强源头治理,要求找准问题的症结,在政策决策的制定上问需于民,顺应群众期盼,确保每一项政策举措既符合国情、国力实际,又符合群众要求,真正把群众利益诉求解决在基层,把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综上所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也是一项需要通过长期努力奋斗的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伟大工程。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既要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又要紧紧抓住治理环节,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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