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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3-16 点击数: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主要的工具用具及其它设备等五大类资产均作固定资产处理。但不满规定使用年限,或价格不足2000元的,不在此类。

二、固定资产的购建、转让、报废审批程序

1、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计划,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2、各科室每年底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处长办公会审议,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处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能列入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而工作上又确实急需购置时,应先提出申请报告交处长办公会初审,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购买。

三、固定资产转移

固定资产在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转移时,要经处办公室协调、审核,并报处长办公会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报告,处办公室组织鉴定,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

五、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责任划分

1、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分类帐和固定资产卡片(明细)帐;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制度;保管相关台账;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负责收回其领用的固定资产。

2、各领用(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责任人,对固定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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