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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作者:  发布:2014-05-20 00:48:32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对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具体办法详见研究生资助网的政策制度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网址www.xszz.cee.edu.cn。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现将2009年度第二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毕业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一式两份 ;
2.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毕业生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教助中心[2007]33号文。
研究生资助网资源下载可下载申请表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的网址www.xszz.cee.edu.cn,也可下载申请表。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主校区与同济校区各院系所的贷款毕业研究生,请填写附件中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要求提供纸质),并于2009年12月1日前将纸质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交主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或同济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
注意: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
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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